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8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錦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陳錦聰」之記載,應更正為「債
務人陳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