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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V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CDV 2026-06-10 案號: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羅毅芸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謝永興  


            陳羿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春穎  
            劉清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毛鴻麒  



            楊立嘉  

            林宜嫻  
            楊凱崴  
            陳建豪  
            陳昱暉  
            陳玲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林宜嫻未經
    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