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2025-12-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仁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鄧小貞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鍾承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111.4.27終止)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中關於「番花正開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應更
正為「翻修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經比對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
可確認係判決主文第五項之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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