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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至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至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至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
    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
    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
    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
    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
    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所
    示各刑中最長期之宣告刑)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
    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收受
    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尚有詐欺案尚未判決確
    定,請求待全部案件判決確定後,再定應執行之刑等語,有
    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69頁
    )。然查,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為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之職權。苟檢察官對於此項職權之行
    使,並未違反相關法律之規定,亦無濫用或牴觸法律授權目
    的,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
    不當。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
    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縱受刑人表示不願定應
    執行刑,惟本案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
    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
    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羅至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4日 112年5月23日至同年月24日間某時、112年7月11日、112年9月17日19時2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1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3095號、第3295號、第38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32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402號 113年度易字第322號 114年度訴字第313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2月20日 114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402號 113年度易字第322號 114年度訴字第3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9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7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25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14971號   編號1、2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