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臻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
,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兩罪即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
)。亦即,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
規定為前提,而同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各該罪,其犯
罪日期在第一罪判決確定之前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
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揭說明,裁判確定後另犯
他罪,自不在適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三、經查,受刑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罪
,並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
,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下稱甲罪)係於民國114年
8月21日確定,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下稱乙罪)之犯罪日
期係114年8月24日某時許至114年8月26日,是受刑人所犯乙
罪之時間,顯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甲罪與乙罪自無從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林明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間至114年5月16日 114年8月24日某時許至114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8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1日 114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1日 115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7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