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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建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字第7426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朱建誌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