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沒入保證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承軒
具 保 人 潘德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
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德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德雄因受刑人潘承軒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
,經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
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聲
請人乃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然
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
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員警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
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帶同
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所,
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簡表存卷
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揆諸
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