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8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本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宏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本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
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所
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
判決書等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
所列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
。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
編號2、3所示2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以115年
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上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憑,並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與其所犯如附表2、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罪質及犯罪情節不同,犯罪時間已有相當之間隔,考量
受刑人所犯上開3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
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表示無意見
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5日) 114年2月5日 114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04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463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判決 日期 114年8月8日 114年10月31日 114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463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35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235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9月4日 114年12月3日 114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4028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71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9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