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秀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
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
第51條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秀美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
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
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迄未向本院具
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
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謝佳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莊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張秀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20日 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4年9月19日、 114年10月1日 114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102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49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255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28日 115年2月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255號 115年度中簡字第10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5年3月3日 115年3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960號(執行傳喚中)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161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