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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2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佳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
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114.03.16」
之記載應更正為「115.03.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之記
    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