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飛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飛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千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飛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併請依刑法第42條第
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
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53條、第51條第7款亦有明定。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
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
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
見,惟迄今未見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7-31頁),可認已足保
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
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
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
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
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羅飛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偵緝字第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 年度偵字第36663 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114年度簡字第2160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658號 114年度簡字第21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28日 115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罰執字第777號 (罰金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罰執字第2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