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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違反保護令(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10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傑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
第3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5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5與A003為母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
    家庭成員關係,渠等同住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下稱本
    案住處)。A05前因對A003實施家庭暴力,經A003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臺中地院家
    事法庭先後於民國112年12月5日、113年12月20日分別核發1
    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84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13年度家護
    字第15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A05不得對A003為騷擾
    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分別於112年12月1
    2日19時7分許、113年12月24日對A05執行保護令,A05即已
    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詎A05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接續犯
    意,分別於113年12月12日13時47分許、同月26日21時9分許
    ,見A003返回本案住處,遂拿起藍光噴霧槍噴灑不明液體;
    於114年1月7日20時22分許,見A003返回本案住處,持酒精
    噴瓶,在A003周邊噴灑不明液體,並稱「臭死了」等語,以
    此方式對A003為騷擾行為,違反臺中地院上開保護令之裁定
    。
二、案經A003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A05均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
    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1-132頁
    ),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與本案均具關連
    性,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1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03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見他卷第65-66、89-91頁)情節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
    證據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
    為論科之依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上開在告訴人週邊噴灑不明液體之行為,均係基於
    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對告訴人
    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態樣均屬相似,騷擾告訴人
    之目的亦屬一致,手段復均相同,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已知悉前開保護令內
    容,仍不圖克制己行,對告訴人施以騷擾行為而違反前開保
    護令誡命內容,顯見欠缺守法觀念,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
    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兼衡被告過去曾有違
    反保護令、行使偽造文書等前科(未構成累犯),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份附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5-20頁),素行非佳,
    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136頁)),以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云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一)114年度他字第8044號卷(他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54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45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他
  卷第11至25頁)
2.114年1月7日影片光碟及譯文(他卷第27頁) 
3.113年12月12日影片光碟及譯文(他卷第35頁)
4.113年12月26日影片光碟及譯文(他卷第37頁)
5.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他卷第43至45頁)
6.被告曾敏傑於113年12月12日、26日、114年7月20日拿酒精噴
  瓶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他卷第59至63頁)  
7.被告A05使用酒精噴瓶之影片時間序截圖(他卷第75至81頁)
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848號民事暫時保護
  令(他卷第107至110頁)
(二)115年度偵字第3358號卷(偵卷) 
1.112年12月10日、113年12月24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偵卷第25
 至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