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撤銷緩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8
案號:撤緩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
執字第7188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羭前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56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緩刑2年,於114年3月4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
緩刑期前之113年10月17日、22日,又因犯詐欺取財等3罪,
經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271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3月17日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
判決,將其中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一罪改判有期徒刑11月,
並駁回其餘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11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於115年4月20日確定在
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
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
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4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緩刑
2年,於114年3月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
刑期前之113年10月17日、113年10月22日、113年10月27日
,復故意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
度金訴字第32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
,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3月17日
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判決,將其中判處有期徒刑1年
之一罪改判有期徒刑11月,並駁回其餘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11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
月,於115年4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上述各
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於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至屬明確,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
,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