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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撤銷緩刑(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8 案號:撤緩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5年度
執字第7188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羭前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24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56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8月,緩刑2年,於114年3月4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
    緩刑期前之113年10月17日、22日,又因犯詐欺取財等3罪,
    經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271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經提起上訴後,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3月17日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
    判決,將其中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一罪改判有期徒刑11月,
    並駁回其餘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11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於115年4月20日確定在
    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
    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
    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
    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第2項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
    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4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諭知緩刑
    2年,於114年3月4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惟受刑人於緩
    刑期前之113年10月17日、113年10月22日、113年10月27日
    ,復故意犯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
    度金訴字第32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
    ,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5年3月17日
    以115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判決,將其中判處有期徒刑1年
    之一罪改判有期徒刑11月,並駁回其餘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11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
    月,於115年4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等情,有上述各
    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有於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至屬明確,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
    ,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
    第2款、第2項規定相符。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