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DM 請求損害賠償(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CDM 2026-06-08 案號:審簡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李重慶
被      告  賴誌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
    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
    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
    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
    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
    果參照)。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33441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
    罪,本院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11
    4年度審簡字第365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而原告係
    於同年5月1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
    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
    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