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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3-16 案號:審交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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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楊雅雯



被      告  周利民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0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應負僱用人或共同侵權
行為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
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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