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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4-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4-27 案號:單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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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顥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9463號),經檢察
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Van Cleef & Arpels」商標項鍊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顥芸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94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Van Cleef & Arpels」
    項鍊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
    定。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品罪,經臺中
    地檢以115年度偵字第9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及臺中地檢送達文書清單、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
    偵卷第71至75頁)。次查,扣案之「Van Cleef & Arpels」
    項鍊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
    定意見書在卷可憑,可認上開物品係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依
    前揭說明,檢察官為上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佳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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