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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違反保護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4-13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泳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5年度偵字第11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以下外,餘均引用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於115年2月24日3時30分許,在臺中市
    南屯區大墩路與惠文路501巷交岔路口」,應更正為「於115
    年2月24日4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大觀路與惠文路501巷交
    岔路口」。
 ㈡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並將A02之手機摔毀(涉嫌傷害、毀
    損部分,業經A02撤回告訴)」,應補充為「並將A02之手機
    摔毀(涉嫌傷害、毀損部分,業經A02撤回告訴),以此方式
    違反保護令」。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無視
    法院核發之民事保護令,竟仍徒手毆打被害人、毀損其財物
    ,對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
    所為殊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人亦具狀撤
    回告訴,表明不再追究被告責任之意見,有被害人陳情意見
    書可參(見偵卷第113頁),參以被告有數次因違反保護令
    罪經法院判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可見其未能有效反
    省,素行非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本案之犯罪手
    段、違反保護令之態樣及時間長短,以及自陳學歷為高中肄
    業、從事職業駕駛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35頁
    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毛妤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285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A02為曾有同居關係之情侶,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因對A02實施家庭暴力,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以114年度司暫家
    護字第2XX3號裁定民事暫時保護令,命A03不得對A02實施家
    庭暴力、騷擾行為,並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4
    年10月10日對A03告知保護令裁定主文。A03收受上開保護令
    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2月24日3時30分許
    ,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路與惠文路501巷交岔路口,徒手毆
    打A02,並將A02之手機摔毀(涉嫌傷害、毀損部分,業經A0
    2撤回告訴)。嗣經員警獲報到場,將A03以現行犯逮捕,始
    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
    有監視器影片光碟、擷圖、現場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XX3號裁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
    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經查: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已經撤回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第25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依告訴暨報告意
    旨所載,被告之行為如成立犯罪,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傷害、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
    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
    訴,有本署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揆諸上揭規定,自應為不起
    訴之處分,然此部分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
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
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