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公共危險(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4
案號:中交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交簡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崑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
年度偵字第3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崑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
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崑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甫於民國114年5月1日因施用愷他命
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為警查獲,竟仍不思悔改,又犯本案
,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本案駕駛之交通工具為自用小客車
,其為警查獲時體內愷他命濃度為1113ng/mL、去甲基愷他
命濃度為2669ng/mL,均高出行政院公告之閾值濃度甚多,
惟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及其自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內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硯股
115年度偵字第3181號
被 告 陳崑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崑成於民國114年8月26日17時至18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
○區○○路0段路○○○○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
愷他命磨成粉狀摻入紙菸中點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1次後,明知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已因此達到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施用上開毒品完畢後,
駕駛上開車輛上路。嗣於同年8月26日20時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前,經警偵辦陳崑成涉嫌販賣毒品案件而
以現行犯之身分逮捕陳崑成,並對其執行附帶搜索後,當場
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結晶1包(毛重4.97公克)、愷他命粉
末1包(毛重0.64公克),以及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
咖啡包10包(總毛重24.90公克)等物,復經警徵得陳崑成自願
同意接受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
反應(陳崑成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
部分,以及涉嫌販賣毒品之部分,另由本署檢察官以115年
度偵字第6814號、第4461號案件偵辦中),且濃度值分別高
達1113ng/mL、2669ng/mL,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崑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代號:J00000000)、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J00000000)、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台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
現場照片12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純度鑑定
報告書2份與成分鑑定報告書1份、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等資料
在卷可稽。復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於112年12月27日修
正公布,自同年月29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正係將原第3款規
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增列為第3款、第4款「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
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
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合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
,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關於尿液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
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其濃度值均為100ng/mL,經查被
告之尿液送驗後呈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陽性反應,且愷他
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分別為1113ng/mL、2669ng/mL,
顯已高於上開濃度值標準之100ng/mL,此有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鄭珮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小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