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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1-24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賴世儒


            余炳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原告遲至114年10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
    ,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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