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請求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25-11-24
案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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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黎韋辰
林彥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2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原告遲至114年10月23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
,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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