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詐欺等(2026-06-0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CDM
2026-06-05
案號:審金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宗
(在法務部○○○○○○○○○○○執行中,現於寄押於法務部○○○○○○○)
王教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311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審及理由」欄之「論罪科刑:㈠」第1
至3行所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等記載,應更正為「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
中,已引用起訴書關於犯罪事實之記載並說明被告蘇世宗、
王教淯係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且
於主文欄記載被告蘇世宗、王教淯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然於核犯法條欄誤載為「核被告蘇世宗、王教淯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惟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