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12-2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9
案號:審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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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3
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訴關於告訴人劉碧娥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義豪(Telegram暱稱「可愛巧骨島」
)於民國113年2月起,加入以Telegram群組「順風順水」聯
繫,成員包含Telegram暱稱「真田」、「王子」、「愛甲超
過」、「仙道」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張義豪所涉參
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
上訴字第203號判決確定)。「王子」承諾被告可獲得提領
款項之1%做為報酬。被告與「真田」、「王子」、「愛甲超
過」、「仙道」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
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底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3年3月8日8
時許),以LINE暱稱「吳婉婷」與告訴人劉碧娥聯絡,佯稱
:可透過「盈透證券」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
誤,於113年3月8日8時51分,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匯入
李玉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復由被告依「真田」之指示
,於先後於113年3月8日9時9分許、11分許、12分許,在臺
中市○○區○○里○○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中清門市、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土地銀行中清分行,各提領2萬元、2萬元、1
萬元,並抽取「王子」所承諾之報酬後,旋將剩餘款項埋包
於臺中市○○區○○○路000號極光情境旅館旁之草叢,由不詳之
人拾取之,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
向,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2月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
暱稱「真田」之人及其上游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
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工作,並依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詐欺被害人贓款,再將贓款交付予本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詐欺
集團,藉以隱匿、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並可獲得提領贓款之
百分之1之報酬。嗣被告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於臉書上
刊登投資股票廣告,告訴人劉碧娥上網瀏覽而加入LINE群組
名稱「吳婉婷股票投資」,並加入LINE暱稱「吳婉婷」、「
菲菲」、「盈透證券官商」為好友,向告訴人佯稱:依指示
投資股票即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於113年3
月18日9時38分許(匯入時間於同日10時36分許),匯款25
萬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毛健國),被告復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下列
時間、地點提領款項:
①113年3月18日11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 0號全
家便利商店臺中四平店,提領2萬元。
②113年3月18日11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
便利商店臺中四平店,提領2萬元。
並扣除提領金額之1%即400元為報酬後,餘款放在指定地點
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製造詐欺贓款之金流斷
點,而隱匿、掩飾特定犯罪所得。被告就此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一般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7453號),於114年7月8日繫屬於本院,
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162號案件受理,並於114年11月
27日宣判在案,有上揭前案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
㈡觀諸被告前案與本案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均係同一告訴人遭
相同方式詐騙後,先後匯出之款項,是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
實,係屬同一案件。是檢察官就同一被害人先起訴,而前案
於114年7月8日即繫屬本院,本案再為起訴,於114年11月20
日繫屬本院,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文上之本院收狀
戳章附卷足稽,是本案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在
後,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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