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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2-15 案號:審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送達代收人  王韻婷
被      告  賴招伶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簡字第17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
    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
    決駁回。而刑事簡易案件,因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無言詞辯
    論過程,因此判定在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合法
    時期,自無法以「言詞辯論終結」此一時點為判別依據。然
    考量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認為在行通常刑事審判程序案件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事證,法院已無從審酌,故限
    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期,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準此,
    刑事簡易案件於判決後,因法院無從再審酌新事證,因此逾
    此時點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不合法。況且,附帶民
    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亦有明
    定。足認於刑事簡易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在刑事判決
    之前,以資為同時判決之依據。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75號簡易判決處刑,且被告
    或檢察官並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而原告係於114年11月27
    日始具狀郵寄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年
    12月1日送達本院(參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發室收件章顯示日期)。是以,原告既於本院上開判決後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與法未合,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
    請,業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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