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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5-12-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5-12-12 案號:交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蔡秋仔
            林文宗
被      告  葉辰銨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被      告  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6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
日所為之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如本裁
定附表「原裁定當事人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
更正後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被告之
    記載漏載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建興及其等
    之住所地址,惟查原告等針對被告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起
    訴之部分,業據原告等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具狀追加起訴,
    並經本院職權送達追加起訴狀繕本予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送達日為114年5月13日)、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等法定代理人,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本院送達
    證書等件(見交附民卷第125至143頁)在卷可稽,故此等誤
    寫情形不影響於當事人訴訟權益、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
    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劉佳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原裁定當事人欄 更正後當事人欄 原   告 蔡秋仔 住○○市○○區○○路○段000號       林文宗 住同上 被   告 葉辰銨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巿豐原區豐東路250巷23號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住同上  原   告 蔡秋仔 住○○市○○區○○路○段000號       林文宗 住同上    被   告 葉辰銨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巿豐原區豐東路250巷23號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住同上 被   告 福海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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