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恐嚇取財(2026-04-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雨馨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張雅清
選任辯護人 張晶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5276、47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9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A11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
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09(暱稱:「小姚」)與A女(暱稱:「搗蛋」)曾有親密
關係,與A10(暱稱「吃冰」,A10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A11(暱稱:「調皮」)則為朋友關係。A09、A女於民國103
年8月間曾發生性行為,然事後因A女並未選擇與A09交往,A
09因而心生不滿,與A10、A11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
,推由A10、A11於103年9月間某日,與A女相約在臺中市雙
十路某茶店,向A女恫嚇稱其等手上有A09與A女之性愛影音
檔案,因A女欺騙A09的感情,要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60
萬元等語(妨害秘密及無正當理由竊錄性影像部分均未據告
訴),使A女因而心生畏懼,同意給付60萬元並表示要回家
籌錢。103年10月間某日,A10、A11與A女相約在臺中市太原
路某加油站見面,A女去電向友人A03求助,A03稱要與A10、
A11通話,A11接聽電話後,向A03稱:「若去報警將把影片
散布到一中街」等語,A女在場聽聞亦心生畏懼,掛斷電話
後跟隨A10、A11前往A09之租屋處,將60萬元現金交付予A10
、A11。嗣後A10、A11表示電腦內影音檔案已經刪除,A女隨
即離去。112年4月間,A女在其社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
中對臺中發生的KTV潑湯事件發表評論稱:「欠兩萬就要潑
熱水在人家身上 那當年詐騙我60萬的三個T 如何彌補我心
裡面的創傷?」等語,A09見狀即私訊A女稱:「姐,種什麼
因得什麼果,當時我自己也被妳傷害,雖然那時處理方式不
對,但,我問心無愧!事情過了這麼久了,不想再看到您打
這種文章…因為畢竟不是都別人的錯。」等語,A女因而勾起
當年回憶,乃報警並具狀提出告訴。
二、案經A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暨委由李秉哲
律師、劉靜芬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
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所稱被告之自白,並非專
以審判上之自白為限,審判外之自白,亦不以有陳述之筆錄
或書面為唯一之證明方法,故被告於犯罪後對人透露犯罪行
為之語,仍不失為審判外之自白,苟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
符,非不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67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A09與告訴人A女、A女之配偶B女分
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詳細內容詳如【附件1、2】
所示),依上開說明,被告A09於上開對話中所述不利於己
之部分,亦屬其於審判外之自白,無證據證明被告A09就此
部分所為自白有何違反其任意性之情形,又與事實相符(認
定詳後),自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
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
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被告A11及其辯護人就下列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包含:
證人即告訴人、A03偵查中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見
本院卷一第105至106頁)。然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亦未見有何違法
取證情事,被告A11及其辯護人復未具體主張、釋明有何顯
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
具證據適格。且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於本院審理程序業
已到庭作證,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復經提示其等偵訊
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及被告A11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
,完足證據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案所引用其餘被告A09、A11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A11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
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05至106頁),被告A09及其
辯護人則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未爭執其證明力(見本院
卷一第105、539至54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
時之狀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
進行調查、辯論,應均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至於卷內所
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A09、A11,被告A09固坦承曾於103年間與A女發生
性關係,然並無拍攝影片,也不存在103年10月於被告A09家
中,向告訴人收取60萬元之情事;被告A11則否認全部犯行
。
二、被告A09、A11均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
㈠被告A09辯稱:我和告訴人是朋友關係,我的認知是我們曾經
交往,後來吵架又和好了,告訴人會一直發文說以前的事,
會說被告3人騙她錢,但我認為我沒有騙告訴人,所以我才
會在112年4月去回覆告訴人instagram等語;被告A11則辯稱
:我只是居中協調被告A09與告訴人,我當時的認知是,被
告A09是告訴人感情中的第三者,被告A09是告訴人位於一中
街服飾店的員工,告訴人隱瞞自己有交往對象同時與被告A0
9交往,我只有負責去傳話而已等語。
㈡被告A09有於犯罪事實一所示時點,與告訴人有過親密關係等
情,為被告A09所自承,核與告訴人所述大致相符,並有附
表編號1至1-1、1-5至3、5、7至8等證據在卷可參,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A09、A11雖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
查:
㈠被告A09與告訴人間,確有用於非正當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存
在。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程序中具結證稱:A09於103年初,是我
在一中街服飾店的店員,我與A09只有曖昧,103年8月曾與A
09發生性關係,當時A09載我到大坑她家發生性關係,103年
8月去A09家中,我想說最後一次沒有要再聯繫;同年9月A11
、A10主動打給我約我在雙十路的茶店見面有事情要跟我講
,A11、A10一起跟我說,上個月不是有跟A09發生性行為嗎
?然後A09有偷拍、偷錄,我們現在手上有這些影片,你要
不要聽聽看,我說不要,她說你就是跟A09搞曖昧,最後沒
有選擇A09,這是你應該被受罰的,你要拿60萬元出來,這
種事我當下不敢跟任何人講,我說我身上沒有這麼多錢,可
以給我一點時間去湊嗎?她們說好;60萬元中,40萬元是家
中現金,20萬元是從我臺灣銀行帳戶內領出來的,我去領錢
的時候銀行給我牛皮紙袋信封,我就把我的40萬元放進去;
103年10月她們打給我跟我說,你已經湊到錢了吧,A11、A1
0遂與我約在太原路的加油站,A11、A10叫我跟車去A09大坑
的住處,我當下很害怕,有打給朋友A03,跟A03說我要去繳
60萬元這件事,A03告訴我這是不對的行為,要我把手機拿
給A11、A10其中一人,我就把手機拿給A11,我只聽到A11說
:好啊!那你們去報警,我就把A女的影片散布到一中街,
後來就把手機還給我,我當下想把這件事情處理好,所以我
就跟A03說,我先自己處理,就跟著A11、A10去繳60萬元;
我覺得自己在開店,被偷拍這件事情是見不得人的事情,所
以沒有想去報警;抵達A09住處後,上了2樓,看到A09坐在
旁邊,心情好像很不好,我就把錢拿出來,A11、A10用手點
,A09當時應該是心情低落在旁邊,全程沒有動作,坐在我
旁邊;點完鈔後,她們跟我說這邊電腦有你的性愛影像跟影
片,你要不要來看一下,我當下不想看也不想聽,她們說她
們有刪掉,我就離開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0至263頁),
告訴人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偵字第45276號卷第137
至139頁),且比對其中細節,包含雙十路茶店、太原路加
油站、60萬元之來源,告訴人隨同A11、A10至A09家中後,A
09在場心情狀態等節,均無不符,若非親身經歷,殊難想像
可以為如此完整包含細節且前後一致之陳述。
⒉次查,觀察本案緣起之被告A09與告訴人instagram對話紀錄
(內容詳如【附件1】),告訴人於自己帳號上傳限時動態
稱「欠兩萬就要潑熱水在人家身上 那當年詐騙我60萬的那
三個T 如何彌補我心裡面的創傷???????」(見他
卷第19頁)被告A09自行回應上開限時動態稱:「雖然那時
處理方式不對」、「我不懂當時都已經說開了 現在還要一
直提 我處理方式不對,那妳這樣對待別人是對的?」等語
,告訴人上開限時動態中,並未指名道姓,亦未具體說明所
謂「當年詐騙我60萬的那三個T」所指何人?所涉何事?被
告A09若非對內情知之甚詳,何故對號入座?且觀察被告A09
之回覆,既自陳「我處理方式不對」、「我不懂當時都已經
說開 現在還要一直提」,顯係自認曾對告訴人做了某件非
正當行為,面對告訴人自知理虧,且極度不願告訴人舊事重
提;被告A09回覆上開限時動態後,告訴人隨後以「所以只
要被傷害的人 都要被設局騙錢?!」、「錄音錄影?」、
「我有叫妳錄音?錄影?」、「我當時要報警 說什麼報警
就要擅發錄音錄音擋錄影之類 這是對的行為?」等語質
問被告A09,被告A09僅以「也是妳心甘情願還我家 我有下
藥迷暈你? 別說這些了」、「你現在想要怎麼處理?」、
「你當時劈腿這麼多個 這就沒錯?騙感情才是最可怕的」
、「我都吃憂鬱症藥了」等語回應告訴人,自始至終均未駁
斥確有某影音檔案存在等情;另依被告A09與告訴人之配偶B
女之對話紀錄(內容詳如【附件2】)可知,當B女對被告A0
9稱:「證據就是妳跟搗蛋的錄音黨 妳們拿了錢 卻沒跟
她錄音檔 卻沒給他」,被告A09之回答是:「那都刪掉了
」,若自始不存在用於上開非正當行為之某影音檔案,被告
A09所答:「那都刪掉了」所謂何來?被告A09雖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辯稱:【附件1】對話紀錄所稱「處理的方式不對」
是指口頭上散布告訴人性生活混亂,告訴人提及「錄音錄影
?」我的回覆是在回覆我自己,把設局部分打完;【附件2
】的對話是我跟告訴人吵完,B女接著私訊我,我跟B女談的
是我跟告訴人之間的感情糾紛,我們是各講各的;(檢察官
問:【提示本院卷一第453頁右上方,並告以要旨】這對話
紀錄刪掉是指你跟告訴人的錄音檔?錄音檔在講什麼?)我
也不知道講什麼,我手機也沒有這個東西,所以不是就都刪
掉了,如果或許那時候有錄音,跟告訴人對話有錄音;(檢
察官問:錄音為什麼和錢有關係?)我不知道。告訴人說我
們拿影音檔威脅她;(檢察官問:旁人看了是覺得「那都刪
掉了」是指你跟告訴人間的錄音檔)沒有要錢的錄音檔。錄
音檔自始都不存在。(檢察官問:「那都刪掉了」,旁人覺
得應該是曾經存在但刪掉了)不是,是指跟告訴人的錄音檔
都刪掉了。(檢察官問:妳跟告訴人的錄音檔曾經存在?)
有存在,但不是關於恐嚇她跟她要錢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548至554頁)。被告於審判外與告訴人及B女對話時,無證
據證明有何違反其任意性之情形存在,前已說明,審酌上開
對話內容,係出於日常狀態所為之對話,與審判中企圖脫罪
、具有目的性的辯詞相較,本具有較高之可信度,【附件2
】B女與被告A09之對話紀錄,即係以「設局」、「仙人跳」
等語破題,2人關於不詳影音檔案是否刪除之對話,亦係於
此脈絡下所為,被告A09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是否存在
所謂其與告訴人間不詳影音檔案一事,辯詞反覆、邏輯破碎
,企圖割裂上開對話紀錄之脈絡,藉此否認曾有用於非正當
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存在,然始終無法自圓其說,所辯難以
採信,自應認被告A09與告訴人間,確實曾經存在用於非正
當行為之不詳影音檔案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A09、A11確曾共同以上開影音檔案向告訴人恐嚇取財。
⒈另外,證人A03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3年的某一天,告訴人
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她現在被A11、A10威脅要給她們錢,如
果沒有交給她們要把影片散布到一中街,當下很害怕,後來
我有跟A11通電話,A11很激動態度不是很好,她語帶威脅說
,不給他錢沒關係,她就散布影片,我當下也跟他講說,你
這是不對的行為,我要報警,但她沒很在意,他說你報警我
就散布,電話就又轉交給A女,A女說她很害怕,我跟她說要
報警,不要把錢交給他們。後續A女說她處理就好,她知道
了,電話内容就是這樣等語(見偵字第45276號卷第142頁)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本院卷一第429至4
33頁),證人A03雖為告訴人之友人,然與被告2人並無仇怨
,無誣陷被告2人之動機,可信度較高,又與告訴人所述大
致相符,衡以人類記憶本會因時間流逝,而有所誤差,證人
A03於114年10月在本院作證時,距離本案發生已有11年之久
,自難期待證人A03對於當時所發生之事實,為鉅細靡遺之
陳述,然其對於自己向被告A11提出指責、A11之回覆、告訴
人之情緒,前後說明一致,自不因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係
於103年9月間接獲告訴人來電與告訴人所述時點為103年10
月,有些許不一致,而損其可信性。
⒉再依附件2被告A09與B女之對話紀錄,復可知當B女主動傳送
訊息予被告A09稱:「那妳傷害搗蛋設局仙人跳詐騙她辛苦
賺來的錢 你要怎樣處理?」、「還是要一起約警察局見
把當年的事情在警察面前都講出來」、「順便約談另外兩個
踢?」、「去警察局把事情都講清楚 這應該是最好的處理
辦法」、「妳傷害她跟別人一起聯手騙他的60萬 這樣是愛
嗎?」等語,被告A09則回應:「吃冰跟調皮都不知道跑去
哪了」、「你知道我後續還有要幫她從調皮那拿錢」、「吃
冰會還錢也是後面說好的」等語,B女復稱:「然後妳不是
說你問心無愧?」,被告A09則回應:「我問心無愧是我一
毛錢都沒拿」,B女傳送之訊息,自始並未提及同案被告A11
、A10之姓名或暱稱,被告A09卻主動提及A11、A10之暱稱,
更稱有替告訴人向被告A11拿錢、A10會還錢、自己未得分毫
等語,並無懷疑、困惑、駁斥之情形,顯見被告A09主觀上
對於B女所稱設局、共同仙人跳係指何事,心知肚明,況若
非確有B女所稱情事,被告A09豈有可能在此對話脈絡下,提
出上開回答,甚至如款項分配及後續如何追討之細節,都能
清楚陳述,再與前開證人即告訴人、證人A03之證述相互對
照可以推知,被告等人對告訴人所為非正當手段侵害財產權
之具體內容,即係以持有及散布被告與告訴人間不詳影音檔
案為惡害告知內容,以此方式對告訴人恐嚇取財60萬元,告
訴人因而向A03求助等情應堪認定。
㈢告訴人確有交付被告3人60萬元款項。
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對於給付之款項數額、來
源、地點指述明確,被告A09與B女之對話紀錄中,當B女提
及60萬數額後,被告A09主動說明曾為告訴人向被告A11拿錢
及A10會還錢,更稱自己未得分毫等情,前已說明;告訴人
復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104年4月被告A09帶我去找A10,A1
0承認有拿20萬元,拿去還賭債,然後就跟我簽了本票,作
為她拿去償還賭債的擔保,後續A10有陸續還我5萬元,轉到
我的中國信託帳戶;B女請我跟被告A11聯絡,B女向A11稱,
被告A09、A10已經承認有此事,你是不是應該也要還錢,被
告A11遂於105年6月1日拿現金5萬元到我在柳陽西街的住處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7至269、274頁),告訴人對於被告A
11、A10還款之經過、數額供述明確,並提出A10簽發之20萬
元本票及對話紀錄為證(見他字卷第15頁、本院卷一第493
至496頁),已足以補強其指述之真實性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