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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2-24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毅(原名林維信)



選任辯護人  陳世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第34768號、第3487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承毅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承毅【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下稱TG)暱稱:信、柯
    尼賽克】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由吳承恩(微
    信、TG暱稱:山口、山上、金山、順山、山頭,業經本院判
    處罪刑在案)所發起、主持,由陳瑋廷(微信、TG、Skype
    分別暱稱:廷、貝才、謬斯、凱龍、布加迪、孔明,由本院
    另行審結)指揮之不法洗錢犯罪組織(下稱山口洗錢集團)
    ,負責對帳、提領款項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客戶聯繫,
    陳瑋廷並應允每月給予新臺幣(下同)3萬元報酬。林承毅
    遂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由本院另行審結)及洪建鋐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共同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
    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
    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23樓之1,對外以「富貴鳥」為代號,並由吳承恩、陳瑋
    廷先向附表一所示之人租用或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
    再以附表一所示公司、商號及個人名義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下稱鼎泰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並綁定如附
    表一所示帳戶為匯款帳戶,使用鼎泰公司所提供之Funpay平
    臺作為電子帳務管理平臺,由鼎泰公司人員於Funpay平臺開
    立帳戶及提供介接資訊後,再由陳瑋廷將上開資訊轉予不詳
    之人知悉,該等不詳之人即可利用上開資訊登入Funpay平臺
    ,取得繳費管道以匯入款項,以此方式為不詳之人收受匯入
    鼎泰公司之無合理來源,且與林承毅、吳承恩、陳瑋廷、高
    褕傑及洪建鋐之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待鼎泰公司將代收款
    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林承毅、高褕傑及洪建鋐
    聯繫確認後,提領現金交予陳瑋廷或陳瑋廷指定之不詳之人
    ,或由陳瑋廷轉匯至不詳之人指定帳戶或面交予不詳之人,
    以上開運作模式從中賺取手續費;另於通訊軟體TG成立代付
    款項群組,由不詳之人將無合理來源,且與林承毅、吳承恩
    、陳瑋廷、高褕傑及洪建鋐之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匯入陳瑋
    廷指定之帳戶後,再由林承毅、陳瑋廷、高褕傑及洪建鋐提
    領後,交予不詳之人。渠等共同以上開方式,於附表二所示
    期間內,為不詳之人從事特殊洗錢行為,林承毅自109年1月
    、2月至同年6月間,共獲得報酬15萬元。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偵查第二隊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林承毅及選任
    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均同意作為證據,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
    本院卷六第167-168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
    ,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第20328號偵卷四第383-385頁、本院卷三第480
    頁、卷五第113-121頁、卷十第282頁),核與同案被告吳承
    恩(見本院卷二第308頁、卷三第122頁、卷八第525頁)、
    陳瑋廷(見第20328號偵卷二第171-189、191-214、255-264
    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33-147、333-339頁、第4565號偵
    卷第235-236頁、中機站卷一第27-52頁)、高褕傑(見第20
    328號偵卷二第297-312、355-372、391-397頁、第20328號
    偵卷四第419-421頁、中機站卷一第183-189頁、本院卷四第
    171-173、256頁、卷六第292頁)、洪建鋐(見中機站卷一
    第493-50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433-437頁、本院卷八第5
    27頁)之供述相符,並有同案被告即金享資訊有限公司負責
    人陳昱安(見中機站卷一第569-580頁、第20328號卷偵卷四
    第379-380頁、本院卷三第347頁)、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
    朱珀寬(見本院卷二第309頁、本院卷八第528-529頁)及證
    人陳鴻國(見中機站卷二第155-162、177-181、317-321頁
    、第20328號偵卷四第15-19頁)之證述在卷可稽,且有下列
    證據證據在卷可稽:
  ㈠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一: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6份(
    第97-102、103-110、129-135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1份(第211-283頁)。
 ⒊犯罪集團成員身分調查報告1份【包含⑴同案被告吳承恩使用
    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9張(第285-287頁)、⑵同案被告
    陳瑋廷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89頁)、⑶同
    案被告高褕傑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3頁)
    、⑷同案被告吳承恩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04-315頁)、⑸
    同案被告陳瑋廷之身份調查報告1份(第329-332頁)】。
 ⒋山口犯罪集團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等事
    證資料報告-金流調查報告1份(第345-400頁)。
 ⒌收購人頭帳戶資料(第459-460頁)。
  ㈡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二:
 ⒈扣案證據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中之「帳密」資料中之「
    銀行帳密」、「卡片帳號」、「通訊帳密」檔案(第93-98
    頁)。
 ⒉同案被告陳瑋廷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245-
    251頁)。
 ㈢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三:
 ⒈暱稱「金代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41-357頁、第421
    -435頁)。
 ⒉備忘錄【帳本】(第359頁)。
 ⒊GOOGLE試算表、工作表1【微信暱稱「勞力士」、「家樂福」
    、「抖音」、「美國隊長」、「哥吉拉」、「老饕」、「閃
    電俠」之帳號】(第361-367頁)。
 ⒋微信暱稱「凡」、「Tim」、「張凱」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圖
    1份(第369、371-379、381-395頁)。
 ㈣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四: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8日職
    務報告,並檢附天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第5-
    13頁)。
 ⒉陳鴻國提供之109年4月30日、109年3月3日鼎泰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之客戶資料臨時變更通知書各1份及明細、鼎泰國際商
    務有限公司登入立誠資訊有限公司提供之伺服器IP位置、時
    間(第21-2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9日
    職務報告、欲調閱資料說明(第119-122頁)。
 ㈤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五: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9月29日、109年10月
    13日職務報告附件(第5-6、9-11頁)。
 ㈥109度偵字第20328號銀行調取資料卷:
 ⒈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9年7月14日大雅營字第10900028321號函
    檢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所有帳戶餘額之查詢單(第3-5
    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533號函(
    第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
    224839168054號函檢送鄭謹霆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月6日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
    料-財金交易(第9-13頁)。
 ⒋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 號於109年1月17日起至同年7月9日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5-1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華豐存字第1090000
    117號函檢送吳承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5月7日起
    至109年7月13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195-214頁)
    。
 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7月14日華中
    港字第1090000177號函檢送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108年9月24日起至109年7月2日之
    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221-225頁)。
 ⒎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三信銀管字第10903
    027號函檢送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自109
    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8日交易明細(第245-247頁)。
 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3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090103051號函並檢送吳承恩、威聯勝有限公
    司之帳戶交易明細(第253-288頁)。
 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6684號函
    檢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自109年6
    月12日起至同年7月2日交易明細(第289-298頁)。
 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09年8月14日合金忠明南路
    字第1090002625號函檢送陳瑋廷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8
    年5月8日起至109年7月14日交易明細(第301-319頁)。
 ㈦109年度他字第1983號卷: 
 ⒈刑事警察局電偵大隊(偵二隊)109年2月27日偵查報告1份(
    第7-53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職務報告5份(第133-135
    、139-140、143-145、149-150、153-154、159-161頁)。
 ㈧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卷:
 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167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贓證物品照片7張(第349頁、第369-381頁)。
 ⒉本院109年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
    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
    收據(第399-408頁)。
 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4950號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大型保字第188 號扣押物品清單及
    贓證物品照片1份(第291、299-320、第323-368頁)。
 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一: 
 ⒈同案被告陳瑋廷使用之工作機門號0000000000號暱稱凱龍之
    擷取畫面【包含⑴「麥席尼對帳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
    第107-112頁)、⑵「京鼎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
    (第112-113頁)、⑶「SA 沙龍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對
    話紀錄(第113-116頁)、⑷「388 代收對帳群(賓馬)」成
    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17頁上)、⑸「旺達代收對帳群」成
    員名單(第117頁下)、⑹「鷹皇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對
    話紀錄(第117-118、129頁)、⑺「神明代收對帳群」成員
    名單(第118頁)、⑻「DT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8頁
    )、⑼「太陽城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9頁)、⑽「TZ
    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119頁)、⑾「ELK代收對帳群」
    成員名單(第120頁)、⑿「尖端代收對帳群」成員名單(第
    120頁)、⒀「TZ娛樂代付對帳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
    121-125頁)、⒁「TZ代付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25-
    126頁)、⒂「新天代付」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26-128
    頁)、⒃「新麥席尼代付群」對話紀錄(第129、130頁)、⒄
    「利幸代付群」成員名單(第129頁下)、⒅「ROCK代付(利
    資)」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29-130頁)、⒆「鷹皇代付
    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30頁)、⒇「王者代付群」成
    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31頁)、「神明代付群」成員名單
    (第131頁)、「富貴鳥代付補款」成員名單、對話紀錄(
    第132-133頁)、「代付支付群」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
    134頁)、「台帳」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35-147頁)
    、「幣安帳」成員名單、對話紀錄(第148-156頁)、「
    圈存」對話紀錄(第157-158頁)、「富貴」對話紀錄(第
    159-160頁)、「小飛象」、「林木」、「柯尼賽克」、「
    拉倫麥」聯絡人資訊(第160-161頁)、「客服富貴鳥」對
    話紀錄(第162-167頁)】。
 ⒉金享資訊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開戶
    資料、108年9月24日至109年6月21日交易明細(第169-171
    頁)。
 ⒊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之三信商業銀行103
    年3月18日至同年7月8日客戶帳卡明細單(第177頁)。
 ⒋同案被告陳瑋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
    資料、108年5月8日起至同年10月10日交易明細(第179-182
    頁)。
 ⒌109年7月1日查扣證物編號G-3手機截圖1份【包含:⑴通訊軟
    體紙飛機「富貴鳥」群組成員、對話紀錄(第192-199頁)
    、⑵同案被告高褕傑之通訊軟體紙飛機暱稱「拉倫麥」與陳
    瑋廷之對話紀錄(第215頁)、⑶同案被告洪建鋐之通訊軟體
    紙飛機暱稱「林木」與陳瑋廷之對話紀錄(第522-528頁)
    、⑷被告之通訊軟體紙飛機暱稱「柯尼賽克」與陳瑋廷之對
    話紀錄(第640頁)】。
 ⒍通信監察作業報告表(同案被告高褕傑、門號0000000000號
    ,時間:109年4月14日至同年6月15日,第217-221頁)。
 ⒎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各1份(第539-547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蒐證暨偵查照片: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市政文華社區之電梯監視器影像及同案被告陳
    瑋廷等人於停車場停放之車輛(第549-560頁、651-662頁)
    。
 ㈩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二: 
 ⒈扣案物編號B-35之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第164-165頁
    )。
 ⒉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於108年11月9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繳
    款明細表及代繳帳號各1份(第170-174頁)。
 ⒊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與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109年3月15
    日簽訂之代收服務合約、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天睿網路技
    術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各1份
    (第183-191、195、193頁)。
 ⒋金享資訊有限公司與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108年11月10日代
    收服務合約、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及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份(第197-205、209、2
    07頁)。
 ⒌谷蒼企業社與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108年12月30日代收服務
    合約、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及谷蒼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份(第211-219、223、221頁)。
 ⒍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帳號Z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2日
    起至109年3月28日串接交易明細1份(第225-291頁)。
 ⒎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與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108 
    年11月1日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繳費代收服務合約、串接
    交易明細各1份(第323-341頁、第343-371頁)。
 ⒏谷蒼企業社之109年3月20日客戶資料臨時變更通知書、代收
    明細各1份(第373-375頁)。
 ⒐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威聯勝有限公司基本資
    料(歷史資料)(第389-394頁)、鼎威資訊有限公司基本資
    料(歷史資料)(第399-401頁)、金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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