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
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
、第8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
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
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7-31頁),可
認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
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
告刑,縱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
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
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申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陳文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3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毒偵字第5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4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日 114年5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204號 114年度中簡字第10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114年12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363號 (已徒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執字第4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