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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臻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
    ,若於其中甲罪之判決確定後,復犯乙罪,則甲、乙兩罪即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要旨參照
    )。亦即,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
    規定為前提,而同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
    數罪為條件,所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指各該罪,其犯
    罪日期在第一罪判決確定之前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
    第3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依上揭說明,裁判確定後另犯
    他罪,自不在適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三、經查,受刑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2罪
    ,並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
    ,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下稱甲罪)係於民國114年
    8月21日確定,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下稱乙罪)之犯罪日
    期係114年8月24日某時許至114年8月26日,是受刑人所犯乙
    罪之時間,顯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甲罪與乙罪自無從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林明臻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4年5月間至114年5月16日 114年8月24日某時許至114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83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4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51號  判決日期 114年7月21日 114年12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79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43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4年8月21日  115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970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6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