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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肅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肅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
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肅榮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
    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
    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
    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
    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
    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
    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
    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
    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
    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
    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
    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同一被
    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
    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
    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本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及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
    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
    、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
    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進而為整
    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所宣
    告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
    行刑,嗣於檢察官執行時再扣除該已執行之部分。又經本院
    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
    見等語,有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表得參(見本院卷第13頁),
    是本件已予受刑人充分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