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建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字第7426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49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朱建誌犯附表所示之罪而處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聲請並審酌各犯行罪質是否相同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