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竊盜(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神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
字第2469、559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中
簡字第67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神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5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豐鑫門市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
長即告訴人黃郁婷所管領,置於店內貨架上之統一蔥燒牛肉
風味泡麵1碗、每朝健康無糖紅茶1罐(遭竊總價值新臺幣【
下同】5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當場將上開商品拆封食用、
飲用。嗣告訴人黃郁婷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
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於同年12月6日5時5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
商店國圖館店內,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即
告訴人謝家朋所管領,置於店內貨架上之ADVOKAT巧克力1個
、番茄蛋花湯1盒(遭竊總價值121元),得手後未結帳,逕
自離去。嗣該店店員陳定澤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5年2月20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本案顯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應由本院改適用通常程序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