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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8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4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
度偵字第3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各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57號調解筆錄(本院卷
    第35至36頁)、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立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566號
  被   告 陳明勇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勇因身體不適,於民國114年10月25日23時30分許,前
    往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國軍臺中803總醫院醫治,嗣躺
    於該院急診室7號床位,見該醫院護理師即代號AB000-H1146
    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甲女)正要為其量測左
    手之血壓時,竟意圖性騷擾,趁甲女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
    ,伸出其右手碰觸甲女右側胸部約1秒,且對甲女稱:「你
    會感謝我」,甲女遂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始查知
    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陳明勇於警、偵訊之供述 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犯行,辯稱:伊當時精神不濟,在急診室內所發生之事情已忘記等語 二 告訴人甲女於警、偵訊之指訴 告訴人甲女指稱:被告當下可以對話,且伊跟他說要量血壓,他的左手就伸出來讓伊量,伊把量血壓的套袋套上去後,伊跟他說可以放下來,他也放下來了,且當伊的手撥開被告摸伊胸部的手並大聲叫時,被告就將手縮回去等語,顯見被告當時仍有相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 三 監視器翻拍相片 (參彌封卷)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行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檢 察 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冠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