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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詐欺等(2026-06-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CDM 2026-06-08 案號:審金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1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啟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0
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啟源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前之某日
    ,為賺取不法報酬,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人所組成
    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約定每日
    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而與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及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渠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復由王啟源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先於不詳時、地向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再提領附表所示之提領金
    額,復將提領金額轉交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
    斷點,掩飾與隱匿贓款去向及所在,並因此取得報酬3000元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15年5月3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