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詐欺等(2026-06-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CDM
2026-06-08
案號:審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9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紹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9
51號、115年度偵緝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紹恩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8
月2日5時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旁之空地,見告訴人
陳柏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該處,遂
持不詳物品,砸毀陳柏融上開車輛之車窗玻璃,致車窗玻璃
受損而喪失其效用(被告洪紹恩另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由
本院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刑法第第3
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陳柏融撤回告訴,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