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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過失致死(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10 案號:審交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
034號),本院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楊秀桃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11時宣判,並
    定於115年4月30日當庭移付調解。惟被告與告訴人於調解期
    日協議改定於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調解,被告並
    具狀聲請改期宣判,有本院調解報告書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
    稽。因調解是否成立及被告是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獲得
    告訴人諒解,均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予以衡量被告刑度之重
    要證據,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