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過失致死(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10
案號:審交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秀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
034號),本院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楊秀桃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115年6月11日上午11時宣判,並
定於115年4月30日當庭移付調解。惟被告與告訴人於調解期
日協議改定於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調解,被告並
具狀聲請改期宣判,有本院調解報告書及刑事陳報狀在卷可
稽。因調解是否成立及被告是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獲得
告訴人諒解,均為本院依刑法第57條予以衡量被告刑度之重
要證據,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