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6-02)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2
案號:單聲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5年度聲沒字第2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四年度偵字第五二八三八號被告黎清池
傷害案件,扣案木棍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黎清池因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
告訴,業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2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木棍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犯罪地、沒收物所在
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涉傷害案件,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283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
115年1月13日確定等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扣案木棍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屬實。是聲請人就該扣
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