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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侵占(2026-04-17)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4-17 案號:中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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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邵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1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邵昆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邵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拾獲之手提袋等物
    屬他人遺失之物,竟未報警歸還,欠缺法治觀念及自我控制
    能力,所為實屬不該;然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
    衡被告曾有竊盜、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經
    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詳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自陳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偵卷第31至32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拾獲手提袋1個、口紅1支及藥品,固屬被告本案之犯罪
    所得,然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此有告訴人李幸諭偵訊時之
    證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王堂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855號
  被   告 劉邵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邵昆(同案被告翁君佑、蔡宜霖均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
    國114年6月21日21時31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3段與
    東山路1段133巷口,拾獲李幸諭所有並遺落在上址之手提袋
    (下稱本案手提袋;袋內裝有口紅1支及藥品)。詎劉邵昆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本案
    手提袋侵占入己,而使李幸諭受有損害。嗣李幸諭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幸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邵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李幸諭、證人即同案被告翁君佑、蔡宜霖之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本案手提包之照片在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另本案
    手提包業已發還予告訴人,業據告訴人陳明在卷,爰未聲請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同時有侵占本案手提包內之Iphone 15
    手機1支(下稱本案手機)、皮夾1個、AirPods 3藍牙耳機1
    副、新臺幣500元之現金、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口紅3支
    、身分證、健保卡等物。惟查:觀諸本案手機遺失後連線之
    基地台位址,該等基地台之通訊範圍均未涵蓋被告位於臺中
    市○區○○路000○0號4樓之居所,有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
    詢資料、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1日遠傳(發)
    字第11411123288號函附卷可考,且卷內並無其他證據可資
    佐證本案手提包內裝有上開物品,尚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
    述,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該部分自無從對被告遽以侵占
    遺失物之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檢察官 王堂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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