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8)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8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建毅無視於國家禁絕
毒品政策及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影響個人
身心健康與社會穩定發展甚鉅,心存僥倖,非法持有如附表
所示之毒品,所為誠值非難;並審酌被告為警查獲後均坦認
犯行,係為供己施用而持有,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將所持有之
毒品再流入社會或更犯他罪,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實際所生
之危害尚在可控制之範圍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持有
毒品之數量、期間,暨其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
經濟與生活狀況及前科素行(包含曾因施用毒品案件觀察、
勒戒,另曾因販賣毒品案件入監執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如附表「鑑驗
結果」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罐,有該等
毒品之殘渣,難以與之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取樣鑑驗耗損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日欣毒性5915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10月28日欣毒量5915D028號純度鑑定報告書: ⑴總毛重:13.81公克 ⑵外觀描述:白色結晶 ⑶驗前淨重:8.2380公克 ⑷取用量:0.0319公克 ⑸驗餘淨重:8.2061公克 ⑹推估總淨重:8.2380公克 ⑺純度:83.3% ⑻純質淨重:6.862公克 ⑼檢出成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14年度安保字第2112號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1109號
被 告 林建毅
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毅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
民國114年9月10日前某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持有之。嗣於114年9月10日23時3分
許,因另涉詐欺案件,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對
其實施現行犯逮捕,扣得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純質淨重6.862公克),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建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14年10月3日、同年月28日分別出具之成分鑑定報告、
純度鑑定報告等在卷可稽,且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純
質淨重6.862公克,114年度安保字第2112號)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又扣案之第三級毒品1包
(純質淨重6.862公克,114年度保安字第2112號),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
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