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DM 竊盜(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8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美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美枝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法治觀念
,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行為甚不足取,考量被告犯後雖否認
犯行,惟業將本案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王姿涵,並獲告訴人
之原諒,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
偵卷第73頁),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獲告訴人
之原諒,已如前述,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
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霈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