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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D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CDM 2026-06-09 案號: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宗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宗峰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何宗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毒品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於民國114年8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太平區不詳地點,以
    新臺幣1,000元購買等語(見毒偵卷第36至37頁)。然被告
    未提供毒品來源之具體資料以供追查,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二級毒品
    正丙帕酯,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然考量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等情節;兼衡被告於本案
    犯行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詳卷內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其
    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31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沒收: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菸彈1顆,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
    ,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4日成分鑑定報
    告書(見毒偵卷第127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同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1 菸彈 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7095號
  被   告 何宗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何宗峰明知正丙帕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之犯
    意,於民國114年8月間某日20、21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某
    不詳地址之空地,以新臺幣1,000元對價,向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男子,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成分之菸彈
    1顆後,即予以非法持有。嗣於114年10月17日21時45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號便利商店,為警獲報檢舉有人施用毒
    品而到場查看,發現何宗峰形跡可疑,經徵得何宗峰同意在
    其身上查扣含有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之菸彈1顆(驗餘毛重5
    .28公克)及電子菸霧化器1支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宗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菸彈1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