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誣告(2026-04-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4-30
案號: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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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天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58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天池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茲補充理由部分如下:爰審酌被告侯
天池向警察機關謊報遭人冒用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任意
發動司法程序開始,該未指定犯人誣告,將會耗費寶貴有限
之司法調查資源,造成警方人力無端損失及浪費社會資源,
本應嚴責,且被告犯後猶未坦承犯行態度暨其個人學經歷、
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見偵查卷宗第29頁所示)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
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8120號
被 告 侯天池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天池明知其曾於民國109年2月22日、23日,前往台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臺中北屯直營門市
(現已撤點)、臺中復興直營門市(現已撤點)申辦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9年2月22日、4
月3日前往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位於臺
中市○區○○○路000號臺中文心南直營門市、屏東縣○○鎮○○路0
號潮州新生加盟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後因欠繳上開行動電話之通話費用而遭催繳,為
逃避該繳費義務,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114年6
月29日15時24分許,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
駐所(下稱沙鹿分駐所),向承辦員警謊稱其身分遭不詳之
人冒用申請上揭4支行動電話門號,而以此方式,未指定犯
人向該管警員誣告他人涉有偽造文書罪嫌。嗣因警方調閱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之相關申辦資料,發覺係侯天池親自申辦上
揭4支行動電話門號,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侯天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申辦上開4支行動電話門號之事實。 2 被告於114年6月29日15時22分許在沙鹿分駐所之報案筆錄 證明被告向員警稱其因身分遭冒用而申辦上開4支行動電話門號,且於109年間收到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電信門號繳費單,各約新臺幣4萬元之事實。 3 ⑴台灣大哥大公司114年8月15日法大字第114109146號函暨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2份 ⑵台灣大哥大公司115年2月23日台信服字第1150000865號函 ⑴證明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被告親自申辦之事實。 ⑵證明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於110年2月7日、109年7月16日,因欠費遭催繳未清償,遭台灣大哥大公司終止門號租用之事實。 4 遠傳公司114年8月26日遠傳(發)字第11410806288號函暨行動寬頻服務申請書2份 證明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由被告親自申辦之事實。
二、核被告侯天池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檢察官 張桂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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