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CDM 洗錢防制法等(2026-06-0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CDM 2026-06-04 案號:金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IMJAN JENJIRA(中文姓名:阿珍,泰國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2366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9594號),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YIMJAN JENJIRA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
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YIMJAN JENJIRA(中文譯名:阿珍)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
    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
    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
    帳戶將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進行洗錢,竟為償還自身債務
    ,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間某時,在臺中市豐原區某工廠後方
    7-11超商,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金融卡,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越
    南籍人士,並以口頭告知密碼,並因此收受新臺幣(下同)
    8,000元報酬,而容任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以此
    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嗣該詐欺取財集團
    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
    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
    帳戶內,並遭提領。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遭騙報警,經警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YIM
    JAN JENJIRA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
    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
    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
    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70、82頁),核與附表所示之人警詢中所述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見附表「卷證出處」欄
    所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洗錢及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4個幫助一般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
    洗錢罪。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本案中係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且未實際參與掩飾
    及隱匿詐欺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為幫助犯,審酌該
    幫助行為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
    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未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亦未繳回犯罪所得,無洗錢防制
    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輕規定之適用。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犯罪在我國橫行多年,
    社會上屢見大量被害人遭各式詐欺手法騙取金錢,並在匯款
    後旋遭提領或轉帳一空,故於政府機關、傳播媒體不斷揭露
    及宣導下,若不合常情地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實可預
    見該帳戶可能被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經他人提領或轉
    帳詐欺所得款項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款
    項之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詎被告既已預見上
    情,仍因為償還自身債務,出賣本案帳戶金融卡,容任不詳
    之人透過本案銀行帳戶收取詐欺所得款項,進而便利不詳之
    人分別實施向「附表」所示之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所詐
    得款項之去向、所在,自應予非難;又被告並未與附表所示
    之人達成調(和)解(被害人黃彥融部分調解不成立,其餘
    被害人經本院電聯無調解意願);兼衡以被告無前科之素行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
    後態度良好,且本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
    行,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情況(見
    本院卷第8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不予宣告驅逐出境
  本院考量被告本案所犯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前無其
    他刑事前案紀錄,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將來有繼續嚴重危害我
    國社會安全之可能,雖未能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然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本案帳戶交付過程,陳述明確,並無隱
    瞞,應認其已展現知錯對於法治遵守意願,綜上情節,認無
    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
    必要。
 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29594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起訴事實間有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參、沒收
一、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
    明文。附表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均為洗錢標的,
    其中遭提領部分不在被告掌控中,難認被告就此部分仍有事
    實上處分權,如仍對其宣告沒收已移轉、分配予其他共犯之
    財物,容有過苛之虞,而與個人責任原則有違,就此部分不
    另宣告沒收;此外依本案帳戶資料可知,本案帳戶已於114
    年3月3日結清,餘額為0元(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201至203
    頁),是未經提領部分洗錢標的,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事
    實上處分權,亦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受有8
    ,000元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繳回,被告雖於本院審理
    程序中請求,若附表所示之人均無調解意願,請通知其自行
    繳回犯罪所得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本院業已安排被告
    與被害人黃彥融調解,被告未到,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調解
    結果報告書在卷可參,被告知悉上情,卻未自行繳回犯罪所
    得,則被告上開未扣案犯罪所得,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儒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郭盈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1 楊森富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4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楊森富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透過經營歡樂購網拍獲利,並提供網址供楊森富註冊會員並依指示操作,楊森富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YIMJAN JENJIRA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4日 13時31分許  12萬139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森富警詢(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37至39頁) 2.告訴人楊森富之報案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35、65至71頁) 3.楊森富提供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LINE聊天紀錄(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41至63頁) 4.阿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201至203頁) 2 游崴宇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14時32分前某時許,在IG上刊登投資廣告(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游崴宇瀏覽後與之聯繫並互加LINE好友,對方佯稱可透過PHA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游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YIMJAN JENJIRA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7日 18時33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游崴宇警詢(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75至77頁) 2.告訴人游崴宇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73、147至153頁) 3.游崴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聊天紀錄(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79至145頁)  4.阿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201至203頁) 3 黃彥融 (未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某時許,透過TELEGRAM交友群組刊登福利訊息(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支付1000元即可加入私密頻道,黃彥融即依指示匯款,嗣後對方提供LINE資料與黃彥融互加LINE好友,對方佯稱要透過PHA代客收付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請黃彥融依指示操作,致黃彥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YIMJAN JENJIRA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2月27日 18時49分許  5萬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彥融警詢(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161至169頁) 26.被害人黃彥融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155、187至193頁) 3.黃彥融提供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171至183頁)  4.阿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201至203頁) 4 游竣宇(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結識游竣宇並互加LINE好友,佯稱可以共同經營歡樂購網拍,並請游竣宇依指示操作,致游竣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分別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YIMJAN JENJIRA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4年2月20日11時6分許 ⑵114年2月20日11時12分許 ⑴5萬元 ⑵5千元  1.證人即告訴人游竣宇警詢(見偵字第29594號卷第33至34頁) 2.告訴人游竣宇之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29594號卷第31、43至49頁) 3.游竣宇提供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9594號卷第35頁) 4.阿珍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3662號卷第201至2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