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5-11-24
案號:簡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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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林謜竣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因此,所謂
「訴訟」應指案件繫屬中之「程序」而言,亦即簡易程序之
附帶民事訴訟,重在「民事程序」附帶於「刑事程序」,非
在「民事訴訟」附帶於「刑事訴訟」,蓋若非如此解釋,所
有刑事簡易案件之附帶民事案件,豈非要全部駁回?申言之
,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
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
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
,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
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
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
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
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
,何來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與判決是否
送達當事人而生效力之問題,並無關聯,自不得以判決尚未
送達於當事人,而認為原告尚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2年11月26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謜竣被訴贓物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臺中
簡易庭於114年10月16日判決在案,有該刑事案件之刑事簡
易判決正本1份附卷可稽,是該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終結,即
已脫離本院之繫屬,則原告於114年10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狀(見本院收文戳章),因該附
帶民事訴訟已無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開法律座談會意旨,
原告之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
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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