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竊盜(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5-10-31
案號:審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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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招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243
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招伶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應
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
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獨立,應予分論併
罰。
三、查被告前因2次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6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2年9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乙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與
前案之犯罪型態、罪質尚屬有別,其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等
亦非相同,卷內又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而應加重其刑之情形存在,且酌以各項量刑事
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本案罪責,為免被告所受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至被告之前科紀錄,仍列入其品行部分作為本院之量刑
審酌,併予指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述如下: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竊盜方
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
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次數、所竊財物價值
、告訴人所生損害,兼衡被告之素行,坦承全部犯行及其自
行返還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犯罪所得之犯後態度,自陳之教
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
所犯2罪,均屬竊盜犯罪,所侵害之法益、加重效應等情,
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及不沒收:
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
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所示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物,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得佐,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或追
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賴招伶之主文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遭竊部分 賴招伶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遭竊部分 賴招伶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魔力諾輕柔無縫內褲 3包 2 魔力諾冰絲涼感無痕內褲 2包 3 舒潔雲絨舒適抽取衛生紙90抽16包 1包 4 MCM經點背包淡香精 1罐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1 COSMED抽取式衛生紙110抽8包 1包 2 CL平衡修護奇蹟凝露 1罐 3 TRUU76酵母胺基酸淨膚潔顏露 1罐 4 雅詩蘭黛年輕無敵膠原霜 1罐 5 寶拉珍選10%果酸身體乳 1罐 6 寶拉珍選淨無痘清爽洗面凝膠 1罐 7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 1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2435號
被 告 賴招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招伶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智訴
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第1案);再因詐欺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7號判處
有期徒刑6月確定(第2案),前揭2案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5月,於民國112年9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
保護管束,於112年9月2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
為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為下列行為:(一)於113年8月24日13時54分許,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康是美福星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
之如附表一所列之商品得手後,放置在包包內,隨即駕駛其
所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二)於11
3年9月16日16時37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康是美福
星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如附表二所列之商品得手後,放
置在包包內,隨即駕駛其所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離去。嗣經上開門市人員清點店內商品時,發覺短少
,經調閱監視器後,查悉上情,旋報警處理。賴招伶始於11
3年11月1日,將其所竊取之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返還。
二、案經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陳家弘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招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涉有上開竊盜犯行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家弘警詢中之指證 證明被告涉有上開竊盜犯行之事實。 3 證人陳琛鎧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租賃上開車輛之事實。 4 贓物認領保管單、汽車出租單、現場及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 證明被告涉有上開竊盜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先後2
次竊盜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
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參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
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
,除如附表三業已發還告訴人之物品外,其餘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吳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文凱
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魔力諾輕柔無縫內褲 3包 477元 2 魔力諾冰絲涼感無痕內褲 2包 318元 3 舒潔雲絨舒適抽取衛生紙90抽16包 1包 239元 4 JIMMY CHOO同名淡香水 1罐 4400元 5 MCM經點背包淡香精 1罐 2170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COSMED抽取式衛生紙110抽8包 1包 159元 2 CL平衡修護奇蹟凝露 2罐 3720元 3 CL水磁場100H活水循環保濕凝膠 3罐 4500元 4 CL平衡修護奇蹟乳 3罐 5100元 5 TRUU76酵母胺基酸淨膚潔顏露 1罐 1080元 6 LANCOME超極光活粹晶露 1罐 5180元 7 雅詩蘭黛年輕無敵膠原霜 1罐 4650元 8 寶拉珍選10%果酸身體乳 1罐 1220元 9 寶拉珍選淨無痘清爽洗面凝膠 1罐 620元 10 寶拉珍選2%水楊酸身體乳 1罐 1220元 11 雅頓真愛女性淡香水 1罐 2000元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CL平衡修護奇蹟凝露 1罐 1860元 2 CL水磁場100H活水循環保濕凝膠 3罐 4500元 3 CL平衡修護奇蹟乳 3罐 5100元 4 JIMMY CHOO同名淡香水 1罐 4400元 5 LANCOME超極光活粹晶露 1罐 5180元 6 雅頓真愛女性淡香水 1罐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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