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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14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被      告  高褕傑



義務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109年度
偵字第34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3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31【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下稱TG)暱稱:傑、振祐
    、祐、麥拉倫】自民國108年9月某日起,加入由A16發起、主
    持,A09、A08指揮(A16、A09業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A08由本院另行審結)之洗錢集團(下稱山口洗錢集團),
    擔任山口洗錢集團機手,負責以通訊軟體Skype或TG與賭博
    業者或不詳之人聯繫,操作代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轉帳付款
    予渠等指定之第三人之業務,而藉此牟利。
二、A31與A16、A09、A08、A07、A24、A20、A05均明知張智竣所
    經營之「博克大亨」網站為網路賭博平臺,供不特定賭客下
    注及入出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另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
    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
    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後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8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室從事洗錢行為。山口洗
    錢集團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人頭公司向第三方
    支付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並綁定附表一編號1至4、
    8所示公司帳戶為匯款帳戶,再以渠等所使用之電子帳務管
    理平臺,透過API介接之方式提供張智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
    賭博網站人員及不詳之人(代號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
    欄所示)使用,博克大亨賭博業者及不詳之人可利用其等提
    供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繳費管道供賭
    客匯入賭資及不詳之人匯入款項,待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確
    認後再撥款至山口洗錢集團使用之前開公司帳戶,由山口洗
    錢集團成員與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約定以面交、匯
    款等方式交付前揭款項;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可
    匯款至山口洗錢集團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人頭帳
    戶,或約定將上開收取之賭資、無合理來源之款項轉匯至附
    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人頭帳戶,再告知山口洗錢集團應轉帳
    匯款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經上開成員確認後,即將款項撥
    付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指定之第三人,A31及A16
    等人即於附表三「時間」欄所示期間內,共同為博克大亨賭
    博業者收取或匯出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款項;另於附表
    四編號1「時間」欄所示期間,為不詳之人收受、持有及匯
    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如附表四編號1「代收金額
    」及「代付金欄」所示款項,藉此從中賺取手續費(詳如附
    表三、附表四編號1之「犯罪所得」所示)牟利。
三、A31與A16、A08承前特殊洗錢之犯意,與A04、A22共同基於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
    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自10
    8年10至11月間某日起至109年7月1日為警查獲時為止,在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市政文華社區」,以「富
    貴鳥」為代號,並改以谷蒼企業社、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公
    司及威聯勝有限公司名義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
    鼎泰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使用鼎泰公司所提供之
    Funpay平臺作為電子帳務管理平臺,為不詳之人收受匯入第
    三方支付公司之無合理來源且與其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
    待鼎泰公司將代收款項匯入A08指定之公司帳戶,再由A31、
    A04及A22聯繫確認後,轉匯至不詳之人指定帳戶,或提領現
    金交予A08前往面交予不詳之人,以上開運作模式從中賺取
    手續費,於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期間內,為不詳之人(代號
    詳如附表四編號2至7「備註」欄所示)從事特殊洗錢行為。
    A31加入山口洗錢集團,從事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期間,共
    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偵查第二隊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A31及辯護人
    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
    作為證據(見本院卷六第167-168頁),且未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部分,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20328
    號卷(下稱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297-311頁反面、第355-
    371頁反面、第391-397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419-421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下稱中機站卷)卷一第183-
    189頁、本院卷四第171-173頁、第256頁、卷六第292頁、卷
    十一第184頁】,核與⑴同案被告A16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見本院卷二第308頁、卷三第122頁、卷八第525頁)、⑵
    同案被告A09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第203
    28號偵卷三第153-167頁、第219-223頁、第225-230頁、第2
    53-26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359-362頁、本院卷三第122
    頁、卷六第290頁、卷八第526頁)、⑶同案被告A07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三第241-242頁、卷六第290-291
    頁、卷八第526-527頁)、⑷同案被告A04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中機站卷一第493-50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43
    3-437頁、本院卷八第527頁)、⑸同案被告A25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09頁、卷八第528-529頁)、⑹
    同案被告A28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四第119頁
    、卷八第529-530頁)、⑺同案被告A32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10頁、卷八第530頁)、⑻同案被告A24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三第242-243頁、卷八
    第528頁)、⑼同案被告A08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二第17
    1-189、191-214、255-264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33-147
    、333-339頁、109年度偵字第4565號卷(下稱第4565號偵卷
    )第235-236頁、中機站卷一第27-52頁】、⑽同案被告A20之
    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二第127-137頁、第149-161頁、卷
    四第365-367頁、中機站卷一第223-227頁反面)、⑾同案被
    告A22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四第383-385頁、本院卷三
    第500頁、卷五第113-121頁)、⑿同案被告A05之供述(見第
    20328號偵卷二第53-61頁、第101-105頁、本院卷四第119頁
    、卷五第407-416頁、卷六第291-292頁)之供述大致相符,
    並有證人即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國於警詢中之
    證述(見中機站卷二第155-162頁、第177-181頁、第317-32
    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5-19頁)、證人即博克大亨賭博
    機房負責人張智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第
    20328號偵卷二第5-13頁、第47-50頁、本院卷八第395-405
    頁)在卷可稽,且有下列證據附卷可查:
 ㈠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一: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6份(
    包含受搜索人:同案被告A16、A09、A08、A20、A07,第97-
    102頁、第103-110頁、第129-135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1份(第211-283頁)。
 ⒊犯罪集團成員身分調查報告1份【包含:⑴同案被告A16使用通
    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9張(第285-287頁)、⑵同案被告A08
    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89頁)、⑶同案被告A
    09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90頁)、⑷同案被
    告A07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1頁)、⑸被告
    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3頁)、⑹同案被告A
    20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4頁)、⑺同案被
    告A05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6張(第295頁)、⑻同案
    被告A09查扣手機內微信群組「8月3日大家吃個飯」群組成
    員及對話紀錄截圖16張(第297-300頁)、⑼同案被告A16、
    其他成員、A20、A08及A07之身份調查報告各1份(第304-31
    5頁、第326-327頁、第328頁、第341頁、第329-332頁、第3
    33-334頁)】。
 ⒋山口犯罪集團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等事
    證資料報告-金流調查報告1份(第345-400頁)。
 ⒌對話佐證組織架構【包含:⑴同案被告A16暱稱「金山」與同
    案被告A09於通訊軟體紙飛機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02-42
    5頁)、⑵同案被告A05扣案IPHONE手機內採證資料(第426頁
    )、⑶微信「員工內部群」成員之首頁擷圖1份、 ⑷108年9月
    3日起至同年10月3日,「員工內部群」群組之留言及群組對
    話紀錄截圖1份(第429-436頁)、⑸工作機中與暱稱「益新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7頁)、⑹工作機中與暱稱「Linky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9-441頁)、⑺扣案證物編號C:同
    案被告A09手機,微信群組「日日爭上」對話紀錄(第444頁
    )、108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0日與A07暱稱「阿維」之微
    信對話紀錄(第445-446頁)】。
 ⒍博克賭博機房事證【包含:⑴扣案之張智竣IPHONE私人手機內
    張智竣微信暱稱「麥可」與同案被告A16暱稱「山上」、同
    案被告A09暱稱「侑」、利資金流(工作機)、同案被告A08
    暱稱「廷」、羅文裕暱稱「sammy 」、信元(工作機)、暱
    稱「永盈MONG」成立之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7頁)
    、⑵張智竣與微信暱稱「山上」、紙飛機暱稱「金山」、「
    順山」之A16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8-452頁、第453-454頁
    )、⑷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順山」之同案被告A16、「繆斯
    」之同案被告A08成立之「博克群」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
    5頁)、⑸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繆斯」之同案被告A08對話
    紀錄截圖1份(第456-457頁)、⑹張智竣與楊舜傑微信暱稱
    「合作金」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8頁)】。
 ⒎收購人頭帳戶資料(第459-460頁)。
 ㈡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二: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受搜索人:同案被告A05,第63-75頁)。
 ⒉扣案證據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中之「帳密」資料中之「
    銀行帳密」、「卡片帳號」、「通訊帳密」檔案(第93-98
    頁)。
 ⒊同案被告A20、A08、A07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第139-145頁、第245-251頁、第381-387頁)。
 ⒋同案被告A09IPHONE手機【編號D-1】之擷圖資料1份(第215-
    237頁)。
 ⒌被告109年7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73-379頁)。
 ㈢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三:
 ⒈同案被告A09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69-181
    頁)。
 ⒉暱稱「金代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41-357頁、第421
    -435頁)。
 ⒊備忘錄【帳本】(第359頁)。
 ⒋GOOGLE試算表、工作表1(第361-367頁)
 ⒌微信暱稱「凡」、「Tim 」、「張凱」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
    圖1份(第369頁、第371-379頁、第381-395頁)。
 ⒍微信暱稱「kim 」「勞力士」、「哥吉拉」、「美國隊長」
    帳號、「抖音」、「家樂福」帳號及推播畫面、查詢帳號之
    截圖1份(第415-420頁)。
 ㈣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四: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8日偵
    查報告,並檢附天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1份(
    第5-13頁)。
 ⒉109年4月30日、109年3月3日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之客戶資
    料臨時變更通知書各1份及明細(第21-23頁)。
 ⒊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登入立誠資訊有限公司提供之伺服器I
    P位置、時間(第2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9日
    職務報告、欲調閱資料說明1份(第119-122頁)。
 ㈤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五: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9月29日職務報告附
    件(第5-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
    第9-11頁)。
 ⒊調閱通信紀錄一覽表(第13-1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12/07一台中字第00312號函(第
    39頁)。
 ㈥109度偵字第20328號銀行調取資料卷:
 ⒈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9年7月14日大雅營字第10900028321號函
    檢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所有帳戶餘額之查詢單(第3-5
    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533號函(
    第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
    224839168054號函檢送鄭謹霆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月6日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財金交易(第9-13頁)。
 ⒋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於109年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0日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5-1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華豐存字第1090000
    117號函,並檢送A16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5月7日
    起至109年6月21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195-214頁
    )。
 ⒍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109年7月17日合作金字第10906900573
    號函檢送鼎威資訊有限公司即信元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
    0號自108年7月23日起至109年7月23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第215-220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7月14日華中
    港字第1090000177號函,並檢送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108年9月24日起至109年6月21
    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221-225頁)。
 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9年7月21日合金竹山字第10900
    02460號函,檢送A07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8年5月9日起
    至109年6月21日交易明細(第229-231頁)。
 ⒐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三信銀管字第10903
    027號函,並檢送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
    自109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8日交易明細(第245-247頁)
    。
 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3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090103051號函,並檢送交易明細(第253-28
    8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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