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14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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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362號
被 告 高褕傑
義務辯護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109年度偵字第34768號、109年度
偵字第34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3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A31【通訊軟體微信、Telegram(下稱TG)暱稱:傑、振祐
、祐、麥拉倫】自民國108年9月某日起,加入由A16發起、主
持,A09、A08指揮(A16、A09業經本院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A08由本院另行審結)之洗錢集團(下稱山口洗錢集團),
擔任山口洗錢集團機手,負責以通訊軟體Skype或TG與賭博
業者或不詳之人聯繫,操作代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轉帳付款
予渠等指定之第三人之業務,而藉此牟利。
二、A31與A16、A09、A08、A07、A24、A20、A05均明知張智竣所
經營之「博克大亨」網站為網路賭博平臺,供不特定賭客下
注及入出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另基於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
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
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後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8樓、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B室從事洗錢行為。山口洗
錢集團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8所示人頭公司向第三方
支付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並綁定附表一編號1至4、
8所示公司帳戶為匯款帳戶,再以渠等所使用之電子帳務管
理平臺,透過API介接之方式提供張智竣所經營之博克大亨
賭博網站人員及不詳之人(代號詳如附表四編號1「備註」
欄所示)使用,博克大亨賭博業者及不詳之人可利用其等提
供之電子帳務管理平臺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繳費管道供賭
客匯入賭資及不詳之人匯入款項,待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確
認後再撥款至山口洗錢集團使用之前開公司帳戶,由山口洗
錢集團成員與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約定以面交、匯
款等方式交付前揭款項;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可
匯款至山口洗錢集團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人頭帳
戶,或約定將上開收取之賭資、無合理來源之款項轉匯至附
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人頭帳戶,再告知山口洗錢集團應轉帳
匯款之帳號、戶名及金額,經上開成員確認後,即將款項撥
付給博克大亨賭博業者或不詳之人指定之第三人,A31及A16
等人即於附表三「時間」欄所示期間內,共同為博克大亨賭
博業者收取或匯出如附表三「金額」欄所示款項;另於附表
四編號1「時間」欄所示期間,為不詳之人收受、持有及匯
出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如附表四編號1「代收金額
」及「代付金欄」所示款項,藉此從中賺取手續費(詳如附
表三、附表四編號1之「犯罪所得」所示)牟利。
三、A31與A16、A08承前特殊洗錢之犯意,與A04、A22共同基於
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受、持
有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自10
8年10至11月間某日起至109年7月1日為警查獲時為止,在臺
中市○○區○○○道0段000號23樓之1「市政文華社區」,以「富
貴鳥」為代號,並改以谷蒼企業社、附表一編號5至7所示公
司及威聯勝有限公司名義向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
鼎泰公司)申請代收款項金流服務,使用鼎泰公司所提供之
Funpay平臺作為電子帳務管理平臺,為不詳之人收受匯入第
三方支付公司之無合理來源且與其等收入顯不相當之款項,
待鼎泰公司將代收款項匯入A08指定之公司帳戶,再由A31、
A04及A22聯繫確認後,轉匯至不詳之人指定帳戶,或提領現
金交予A08前往面交予不詳之人,以上開運作模式從中賺取
手續費,於附表四編號2至7所示期間內,為不詳之人(代號
詳如附表四編號2至7「備註」欄所示)從事特殊洗錢行為。
A31加入山口洗錢集團,從事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期間,共
獲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分局報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刑事警察局電信
偵查大隊偵查第二隊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A31及辯護人
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
作為證據(見本院卷六第167-168頁),且未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對於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部分,於偵查、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9年度偵字第20328
號卷(下稱第20328號偵卷)卷二第297-311頁反面、第355-
371頁反面、第391-397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419-421頁、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站卷(下稱中機站卷)卷一第183-
189頁、本院卷四第171-173頁、第256頁、卷六第292頁、卷
十一第184頁】,核與⑴同案被告A16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見本院卷二第308頁、卷三第122頁、卷八第525頁)、⑵
同案被告A09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第203
28號偵卷三第153-167頁、第219-223頁、第225-230頁、第2
53-26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359-362頁、本院卷三第122
頁、卷六第290頁、卷八第526頁)、⑶同案被告A07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三第241-242頁、卷六第290-291
頁、卷八第526-527頁)、⑷同案被告A04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中機站卷一第493-50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43
3-437頁、本院卷八第527頁)、⑸同案被告A25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09頁、卷八第528-529頁)、⑹
同案被告A28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四第119頁
、卷八第529-530頁)、⑺同案被告A32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10頁、卷八第530頁)、⑻同案被告A24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見本院卷三第242-243頁、卷八
第528頁)、⑼同案被告A08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二第17
1-189、191-214、255-264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33-147
、333-339頁、109年度偵字第4565號卷(下稱第4565號偵卷
)第235-236頁、中機站卷一第27-52頁】、⑽同案被告A20之
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二第127-137頁、第149-161頁、卷
四第365-367頁、中機站卷一第223-227頁反面)、⑾同案被
告A22之供述(見第20328號偵卷四第383-385頁、本院卷三
第500頁、卷五第113-121頁)、⑿同案被告A05之供述(見第
20328號偵卷二第53-61頁、第101-105頁、本院卷四第119頁
、卷五第407-416頁、卷六第291-292頁)之供述大致相符,
並有證人即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鴻國於警詢中之
證述(見中機站卷二第155-162頁、第177-181頁、第317-32
1頁、第20328號偵卷四第15-19頁)、證人即博克大亨賭博
機房負責人張智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第
20328號偵卷二第5-13頁、第47-50頁、本院卷八第395-405
頁)在卷可稽,且有下列證據附卷可查:
㈠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一: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法務部調查局中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6份(
包含受搜索人:同案被告A16、A09、A08、A20、A07,第97-
102頁、第103-110頁、第129-135頁)。
⒉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1份(第211-283頁)。
⒊犯罪集團成員身分調查報告1份【包含:⑴同案被告A16使用通
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9張(第285-287頁)、⑵同案被告A08
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89頁)、⑶同案被告A
09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4張(第290頁)、⑷同案被
告A07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1頁)、⑸被告
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3頁)、⑹同案被告A
20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3張(第294頁)、⑺同案被
告A05使用通訊軟體整理及刑案照片6張(第295頁)、⑻同案
被告A09查扣手機內微信群組「8月3日大家吃個飯」群組成
員及對話紀錄截圖16張(第297-300頁)、⑼同案被告A16、
其他成員、A20、A08及A07之身份調查報告各1份(第304-31
5頁、第326-327頁、第328頁、第341頁、第329-332頁、第3
33-334頁)】。
⒋山口犯罪集團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電子支付管理條例等事
證資料報告-金流調查報告1份(第345-400頁)。
⒌對話佐證組織架構【包含:⑴同案被告A16暱稱「金山」與同
案被告A09於通訊軟體紙飛機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02-42
5頁)、⑵同案被告A05扣案IPHONE手機內採證資料(第426頁
)、⑶微信「員工內部群」成員之首頁擷圖1份、 ⑷108年9月
3日起至同年10月3日,「員工內部群」群組之留言及群組對
話紀錄截圖1份(第429-436頁)、⑸工作機中與暱稱「益新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7頁)、⑹工作機中與暱稱「Linky
」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39-441頁)、⑺扣案證物編號C:同
案被告A09手機,微信群組「日日爭上」對話紀錄(第444頁
)、108年8月12日起至同年9月10日與A07暱稱「阿維」之微
信對話紀錄(第445-446頁)】。
⒍博克賭博機房事證【包含:⑴扣案之張智竣IPHONE私人手機內
張智竣微信暱稱「麥可」與同案被告A16暱稱「山上」、同
案被告A09暱稱「侑」、利資金流(工作機)、同案被告A08
暱稱「廷」、羅文裕暱稱「sammy 」、信元(工作機)、暱
稱「永盈MONG」成立之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7頁)
、⑵張智竣與微信暱稱「山上」、紙飛機暱稱「金山」、「
順山」之A16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48-452頁、第453-454頁
)、⑷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順山」之同案被告A16、「繆斯
」之同案被告A08成立之「博克群」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
5頁)、⑸張智竣與紙飛機暱稱「繆斯」之同案被告A08對話
紀錄截圖1份(第456-457頁)、⑹張智竣與楊舜傑微信暱稱
「合作金」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458頁)】。
⒎收購人頭帳戶資料(第459-460頁)。
㈡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二:
⒈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920號搜索票及附件、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份(受搜索人:同案被告A05,第63-75頁)。
⒉扣案證據編號A-編號40桌上型電腦中之「帳密」資料中之「
銀行帳密」、「卡片帳號」、「通訊帳密」檔案(第93-98
頁)。
⒊同案被告A20、A08、A07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第139-145頁、第245-251頁、第381-387頁)。
⒋同案被告A09IPHONE手機【編號D-1】之擷圖資料1份(第215-
237頁)。
⒌被告109年7月2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373-379頁)。
㈢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三:
⒈同案被告A09109年7月1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69-181
頁)。
⒉暱稱「金代付」群組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341-357頁、第421
-435頁)。
⒊備忘錄【帳本】(第359頁)。
⒋GOOGLE試算表、工作表1(第361-367頁)
⒌微信暱稱「凡」、「Tim 」、「張凱」於群組之對話紀錄截
圖1份(第369頁、第371-379頁、第381-395頁)。
⒍微信暱稱「kim 」「勞力士」、「哥吉拉」、「美國隊長」
帳號、「抖音」、「家樂福」帳號及推播畫面、查詢帳號之
截圖1份(第415-420頁)。
㈣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四:
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8日偵
查報告,並檢附天睿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1份(
第5-13頁)。
⒉109年4月30日、109年3月3日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之客戶資
料臨時變更通知書各1份及明細(第21-23頁)。
⒊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登入立誠資訊有限公司提供之伺服器I
P位置、時間(第2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109年7月29日
職務報告、欲調閱資料說明1份(第119-122頁)。
㈤109年度偵字第20328號卷五: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9月29日職務報告附
件(第5-6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查隊109年10月13日職務報告(
第9-11頁)。
⒊調閱通信紀錄一覽表(第13-16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2020/12/07一台中字第00312號函(第
39頁)。
㈥109度偵字第20328號銀行調取資料卷:
⒈臺灣銀行大雅分行109年7月14日大雅營字第10900028321號函
檢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所有帳戶餘額之查詢單(第3-5
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533號函(
第7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
224839168054號函檢送鄭謹霆之帳號000000000000號於108
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1月6日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財金交易(第9-13頁)。
⒋天睿網路技術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於109年2月26日起至同年6月20日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第15-17頁)。
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7日華豐存字第1090000
117號函,並檢送A16之帳號000000000000號自104年5月7日
起至109年6月21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195-214頁
)。
⒍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109年7月17日合作金字第10906900573
號函檢送鼎威資訊有限公司即信元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
0號自108年7月23日起至109年7月23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第215-220頁)。
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路分行109年7月14日華中
港字第1090000177號函,並檢送金享資訊有限公司之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查詢、108年9月24日起至109年6月21
日之存款往來明細暨對帳單(第221-225頁)。
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9年7月21日合金竹山字第10900
02460號函,檢送A07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108年5月9日起
至109年6月21日交易明細(第229-231頁)。
⒐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三信銀管字第10903
027號函,並檢送喜來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
自109年3月18日起至同年7月8日交易明細(第245-247頁)
。
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3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090103051號函,並檢送交易明細(第253-28
8頁)。
⒒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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