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26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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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6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50元,應繳裁判費
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所用證據,並檢附繕本一
份:
1.被告借款後歷次繳款明細,最後一次繳款日期、金額及充抵
明細,並以上開證據說明被告確有積欠本金105,512元之計
算明細,及現請求金額108,050元之計算明細。
2.依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兩造是否已有
合意管轄法院?並敘明該條款之性質及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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