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營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李庭卉即晟熙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庭於民國115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3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以如附表所示2個帳號撥款,約定貸款期
間5年,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
月繳付,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二年期定儲機
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機動計息(目前利率為週
年利率2.295),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除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就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改按原
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3.5(目前為週
年利率百分之6.81)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本金自到
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未
依約繳款,2個帳號分別繳納至114年10月22日、114年8月22
日之本息即未再繳款,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尚積欠
本金8,350元、190,01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開借款及利息等語。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
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
權憑證、主張加速道奇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往來明
細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上
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93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新臺幣) 帳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100萬元 0000-00-00000-0 (5萬元部分) 8,350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5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0000-00-00000-0 (95萬元部分) 190,016元 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8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2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萬元 198,3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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