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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2 案號: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營簡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余詩婷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114年度司促字第20297號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
    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8,054元(聲請金額367,333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721=
     368,054元),應徵收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不足4,510元。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30
    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不足
    之裁判費及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二件),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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