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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筆錄 給付電信費(2026-03-04)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3-04 案號:營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4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星輝  
被      告  楊敏成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營小字第4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5年3月4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99元,及其中新臺幣1,982 元自
  民國115 年2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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