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筆錄 返還電信欠款(2026-04-27)
消費/小額
宣示判決筆錄
2026-04-27
案號:營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2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陳健銘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215 號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 年4 月27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余玫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57元,及其中新臺幣12,316元自
民國115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余玫萱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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